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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/12/01
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
職工福利委員選舉辦法
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
職工福利委員選舉辦法
第一條
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(以下簡稱
本會)職工福利委員選舉,依本辦法之規定,本辦法未規定者,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章程之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
職工福利委員選舉(以下簡稱
本選舉),依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章程第四條之規定,本會應選委員9人,候補3人
。
第三條
本選舉,得於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時辦理,所屬主管機關得派員指導。
第四條
本選舉之選票由本工會印製,並加蓋
本會圖記章及由監事會召集人簽章後,始生效力。
第五條
本選舉應選委員名額9人,除本會理事長得為當然委員,餘按本會組織劃分(總公司1名、北區2名、南區2名、中區1名、桃區1名、宜花東區1名),考量公平性及代表性。
第六條
本會會員得為選舉人及被選舉人。但在職年資未滿六個月者,不得為被選舉人。
第七條
凡具有被選舉資格者,均得為當選人;當選人應親自出席為限。
第八條
選舉前十日,
本會應將選舉日期,公告所屬會員週知。
第九條
本選舉,採無記名單記法,並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為選舉,委託選舉人數不得超過親自選舉人數三分之一,並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,次多者為候補,其票數相同者,以抽籤決定之。
第十條
職工福利委員選舉後,由
本會提報當選職工福利委員名冊后公告會員,並於選舉完畢十日內,將職工福利委員名冊函送事業單位核備。
第十一條
本會職工福利委員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,任期應自職工福利委員會召開之日起算,出缺時,由候補代表依序遞補,補足原代表之任期。當選職工福利委員者經調離原分部即喪失職工福利委員資格,由候補代表依次遞補,但配合事業機構組織調整不在此限。
第十二條
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中華民國一○七年六月卅日制訂、107年九月廿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
中華民國一○九年六月十九日修訂、109年十一月三十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