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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/12/01 會員代表選舉辦法

會員代表選舉辦法
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
會員代表選舉辦法
第一條
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(以下簡稱本會)會員代表之選舉,依本辦法之規定,本辦法未規定者,依其他法令之規定。
第二條
本會章程第十七條中規定會員代表名額依各分部會員數增減人數,即每50人選舉一名代表為原則,未滿50者為一人計,或依各分部會員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權。但工會法規定專屬會員大會之職權者,不在此限。
第三條
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選舉(以下簡稱代表選舉),由各分部自行辦理,本會派員監選,所屬主管機關得派員指導。
第四條
代表選舉之選票應由本工會印製,並加蓋本會圖記章及由監事會召集人簽章後,始生效力。
第五條
代表選舉之單位,按本會組織劃分為六個分部(總公司、北區、南區、中區、桃區、宜花東區) ,考量公平性及代表性,由本會擬定辦法提經會員(代表)大會議決後行之。
第六條
本會會員得為代表選舉人及被選舉人。另未繳納月會費達六個月者視為停權,不得為代表選舉人及被選舉人。
第七條
凡具有被選舉資格者,均得為當選人;當選人不以親自出席為限。
第八條
代表選舉前十日,本會應將選舉日期及每分部人數,公告所屬會員週知。
第九條
代表選舉,其應選名額為一名者,採無記名單記法,其應選名額在二名以上者,採無記名連記法,如以集會方式辦理者,得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,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,其限制連記額數不得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,並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為選舉,委託選舉人數不得超過親自選舉人數三分之一,並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,次多者為候補,其票數相同者,以抽籤決定之,候補代表人數不得超過應選代表名額二分之一。
第十條
代表選舉,如選舉人不識字或因身心障礙不能圈寫時,得依其請求,由理事會事前所推定之代筆人,依選舉人之意旨代為圈選。
第十一條
會員代表選舉後,由本會制作當選會員代表名冊后公告會員,並於選舉完畢十日內,將會員代表名冊函送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十二條
本會會員代表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,任期應自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之日起算,出缺時,由候補代表依序遞補,補足原代表之任期。當選會員代表者經調離原分部即喪失會員代表資格,由候補代表依次遞補,但配合事業機構組織調整不在此限。
第十三條
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中華民國一○六年九月二十日制訂 、 十一月三十日106年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
中華民國一○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修訂、十一月三十日109年會員代表大會通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