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
工會介紹
工會公告
活動花絮
工會文宣
法令規章
入會辦法
聯絡我們
Facebook
次選單
最新消息
NEWS
最新訊息
工會文宣
法令規章
快速連結
LINKS
職業安全衛生法
性別平等工作法
就業保險法
勞工保險條例
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
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
勞動部
勞動部勞工保險局
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
勞動事件法(司法院專區 )
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
工會臉書社團
台北市產業總工會
新北市產業總工會
桃園市產業總工會
福委會合作廠商優惠網址
宜睿智慧-福利即享券
勞工福利資訊網
五福旅遊
山富旅遊
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
新北市政府
台北市政府勞動局
新北勞動雲
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
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
最新消息
NEWS
最新消息
NEWS
2021/09/15
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#110 年勞裁字第 01號
110 年勞裁字第 01號-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
【裁決要旨】
雇主縱使維持原有職稱與工資等勞動條件,但若調動後之新工作將造
成勞工人格權之損害,難謂合法的調動,復以人格權之保障為我國現
行法制所明文保障(民法第18 條參照),是以在調職中,若勞工經由
提供勞務以實現的人格開展可能性受到剝奪,則難謂勞工之人格權未
受到影響,已如上述,則相對人將申請人高○○調動為銷售人員,使
其原於已累積有7年多之店長經驗再無所用,其於店長此一主管職之
成就感亦隨之失去,且就申請人之立場而言,其由負責統籌一分店之
店長乙職遭調動至過去所管理之銷售人員工作,按一般人立於此立場
均會有精神上或人格權受損之感受,復以相對人亦不認為申請人有何
不適任店長之情事,是以申請人高○○主張相對人系爭調動對其同時
有財產上與人格上之受損,在判斷上顯具有合理性,該調動顯屬降調
而為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所欲防止產生之不利益待遇。
回列表頁
TOP