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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/09/15 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#110 年勞裁字第 01號

   110 年勞裁字第 01號-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
【裁決要旨】
 雇主縱使維持原有職稱與工資等勞動條件,但若調動後之新工作將造
 成勞工人格權之損害,難謂合法的調動,復以人格權之保障為我國現
 行法制所明文保障(民法第18 條參照),是以在調職中,若勞工經由
 提供勞務以實現的人格開展可能性受到剝奪,則難謂勞工之人格權未
 受到影響,已如上述,則相對人將申請人高○○調動為銷售人員,使
 其原於已累積有7年多之店長經驗再無所用,其於店長此一主管職之
 成就感亦隨之失去,且就申請人之立場而言,其由負責統籌一分店之
 店長乙職遭調動至過去所管理之銷售人員工作,按一般人立於此立場
 均會有精神上或人格權受損之感受,復以相對人亦不認為申請人有何
 不適任店長之情事,是以申請人高○○主張相對人系爭調動對其同時
 有財產上與人格上之受損,在判斷上顯具有合理性,該調動顯屬降調
 而為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所欲防止產生之不利益待遇。